定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關于印發(fā)《住宅空間多樣性利用規(guī)劃管理技術要點(試行)》的通知
定自然資發(fā)〔2025〕3號
各有關單位:
《住宅空間多樣性利用規(guī)劃管理技術要點(試行)》已經定州市政府2025年第六次專題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定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2025年3月20日
定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住宅空間多樣性利用規(guī)劃管理技術要點(試行)
當前我國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fā)進入高質量發(fā)展新階段。為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適應住房建設標準逐步提升的發(fā)展趨勢,符合住宅市場設計精細化、多樣化需求,在國家及地方相關規(guī)范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住宅空間多樣化利用規(guī)劃管理技術要點(試行)》,更好地指導當前階段我市住宅規(guī)劃管理工作。
一、規(guī)劃管理要求
(一) 陽臺、露臺和設備平臺
1.陽臺
(1) 住宅建筑陽臺應與居室空間或廚房(餐廳)相通,最大進深不應大于2.4米。陽臺的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住宅套型建筑面積的20%。設置封閉式或開敞式陽臺的按照陽臺圍護結構(設施)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入容積率。
(2) 錯層陽臺上蓋高度大于等于兩個自然層高時,不計算
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錯層陽臺上下層之間有重疊部分時,重疊部分按照開敞式陽臺管理。
(3) 不應隨意將住宅套內空間分割成陽臺。
2.露臺
(1) 露臺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范進行設置。
(2) 設置露臺不應影響公共安全和公共設施的維護檢修。
3.設備平臺
(1) 中央空調設備平臺和分體式空調室外機板可同時設置。
(2) 設備平臺應凸出主體結構之外。
(3) 每套住宅中央空調設備平臺面積不得超過室內空間(臥室、客廳、餐廳)個數*1.0平方米。只設置中央空調設備平臺時,可增設2.0平方米。
符合以上要求的設備平臺,不計算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各類陽臺及設備平臺外側不應設置其他使用功能空間,與開敞式陽臺相接的附屬構件(如花臺、設備平臺、遮陽板等),無論是否與開敞式陽臺隔斷,均作為開敞式陽臺管理。
(二) 室內居住空間
住宅起居室(廳)、餐廳、門廳等可設置挑空空間,其挑空部分不大于兩層層高,水平投影面積不超過該住宅套內總建筑面積25%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容積率。
(三) 地下空間
1.住宅單元的地下空間可多樣化利用,但地下空間總層高不應超過6.0米,且不應布置臥室、起居室(廳),地下空間的采光窗井應控制在距離建筑外墻不大于1.8米范圍以內,符合以上要求的,其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2.在滿足消防規(guī)范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結合綠地設置下沉庭院,并利用周邊地下空間設置公共交往會客廳、健身場所、便民商店等服務設施,但不得設置需要移交的公共配套設施。地下共享設施不計入容積率,不辦理產權登記,下沉庭院綠化部分可計入綠地率。
(四) 底部架空空間
住宅建筑可設置底層架空,架空部分用于休閑區(qū)、活動區(qū)等。按照架空要求合理設置架空延展空間,延展空間的基底面積不得大于本棟建筑架空基底面積的20%,架空部分不計入容積率和建筑密度。
(五) 開敞式風雨連廊
可在小區(qū)綠化場地內設置一層有蓋且不封閉的風雨連廊、景觀亭廊,將相互獨立的建筑物或將建筑物與小區(qū)內的廣場、游園等公共空間相互連接,累計面積不超綠地面積的15%,風雨連廊、景觀亭廊等不計算基底面積和建筑面積,不計入建筑密度和容積率。
(六) 專有庭院
在綠地率滿足規(guī)定的基礎上,首層可設置室外專有庭院,并可設置起到景觀、遮擋作用高度不大于1.60m的通透性圍墻,該專有庭院不計入建筑密度和綠地率,不辦理產權登記。
(七)其 他不計容情形
在核定建筑工程容積率時,下列情形不計入容積率:
1.獨立設置的地下車庫出入口頂蓋。
2.非機動車停車棚(包含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場所)。
3.結合景觀獨立設置在綠地中,僅用于到達地下室所必需的消防疏散專用樓梯間、風井和煙井等地面附屬建構筑物。
二、審批手續(xù)辦理
住宅項目在土地出讓后,建設單位應按照規(guī)劃設計條件要求進行方案設計,按照國家規(guī)范進行建筑面積計算,涉及本要點中提到的建筑形式時,按本要點進行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計算。本要點發(fā)布之日前已取得土地,尚未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可采用本要點進行規(guī)劃設計方案優(yōu)化調整。
三、責任與監(jiān)督
按照本要點設置開敞陽臺、錯層陽臺、露臺、設備平臺、室外專有庭院的,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相關權利義務納入房屋買賣合同附加條款,同時約束私自加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不良行為。規(guī)劃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房屋產權人不得私自對本要點涉及的建筑結構及附屬構件進行改造,違反上述要求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要點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