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哈爾濱市建設項目停車場配建標準》技術規(guī)定的通知
機關各業(yè)務處室、各分局、局屬各事業(yè)單位:
為規(guī)范我市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的規(guī)劃建設,改善城市靜態(tài)交通環(huán)境,促進停車事業(yè)健康有序和諧發(fā)展,構建高效快捷并與城市規(guī)模、人口和經濟發(fā)展相適應的動靜態(tài)交通服務系統(tǒng)。按照《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哈爾濱市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若干措施》,參考國內其他城市配建標準,結合近幾年我市城市發(fā)展建設的實際需求和2017年《哈爾濱市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暫行標準》的實施情況,修訂了《哈爾濱市建設項目停車場配建標準》?,F(xiàn)予印發(fā),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哈爾濱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2023年4月28日
哈爾濱市建設項目停車場配建標準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的規(guī)劃、建設,改善城市靜態(tài)交通環(huán)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住建部《城市停車設施導則》、《城市停車規(guī)劃規(guī)范》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哈爾濱市國土空間總體規(guī)劃(2021-2035)》確定的中心城區(qū)及雙城區(qū)、阿城區(qū)城鎮(zhèn)開發(fā)邊界線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紤]人口分布、就業(yè)崗位密度、土地開發(fā)強度、公共交通服務水平、道路交通承載能力、停車設施適用特征等因素,劃定四類停車分區(qū)。
四類停車分區(qū):即核心區(qū)、一類區(qū)、二類區(qū)、三類區(qū)。
核心區(qū):指道里區(qū)、南崗區(qū)、道外區(qū)的商業(yè)中心地帶。具體范圍:由河潤街-前進路-哈藥路-新陽路-安發(fā)橋-教化街-文昌街-宣化街-寬城橋-一曼街-南十四道街-松花江南岸沿江圍合區(qū)域。
一類區(qū):指老城區(qū)(不含核心區(qū))。具體范圍:由松花江南岸沿江-上江街-職工街-哈西大街-保健路-三合路-公濱路-南直路-通港街-松花江南岸圍合區(qū)域。
二類區(qū):指一類區(qū)邊界線與三環(huán)路之間所夾地帶及群力西區(qū)和松北中源大道以北部分前進組團地區(qū),另外包括呼蘭老城區(qū)、平房老城區(qū)、阿城老城區(qū)、雙城老城區(qū)。具體范圍:
A、由西四環(huán)路-哈雙北線-三環(huán)路-電碳路-化工路-濱北橋-中源大道-鐵路線-綏滿高速-西四環(huán)路圍合的區(qū)域與一類區(qū)邊界線之間的所夾地帶。
B、呼蘭老城區(qū):呼蘭街道、蘭河街道、建設路街道行政區(qū)范圍內。
C、平房老城區(qū):由松花路-濱河大道-谷豐東街-日升路-保國大街-聯(lián)盟大街-鐵路線-南海路-青島路-東海路-征儀南路-新疆東路-雙擁路-哈平西路-松花路所圍合的區(qū)域。
D、阿城老城區(qū):由東南部的阿什河支流-阿勒楚喀路-中都大街-哈紅公路-興滌頭道街-西南與國土空間開發(fā)邊界線所圍合的區(qū)域。
E、雙城老城區(qū):京哈高鐵-承旭路-東環(huán)城路-京撫公路向西與國土空間開發(fā)邊界線圍合區(qū)域。
三類區(qū):主要指《哈爾濱市國土空間總體規(guī)劃(2021-2035)》確定的中心城區(qū)城鎮(zhèn)開發(fā)邊界線與二類區(qū)界限所夾地帶,及阿城區(qū)、雙城區(qū)城鎮(zhèn)開發(fā)邊界線與區(qū)內二類區(qū)界限所夾地帶。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的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是指建設項目建設時需配套建設的車輛停放設施與場所。
第四條 建設項目應按照節(jié)地、節(jié)能、安全、高效的原則配建停車場,停車場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配建停車場必須按照相關規(guī)范和規(guī)定要求同步建設附屬設施。
第五條 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應設置在其用地范圍內。但由同一建設單位取得的兩宗以上相鄰用地內的建設項目,且距離不超過40米的,在統(tǒng)一申請、統(tǒng)一設計、統(tǒng)一建設、統(tǒng)一使用的條件下,可集中設置停車場。
第六條 按照建筑面積計算建筑物配建停車泊位的,地下室中的辦公和商業(yè)等有實際使用功能的部分也應配建停車泊位,停車場部分,不再重復計算配建數(shù)量。
第七條 按配建指標計算出的項目配建停車泊位數(shù),尾數(shù)不足1個的按1個計算。住宅類建設項目可設置子母車位,每對子母車位按照1.5個車位折算,子母車位折算后總數(shù)不得大于機動車停車泊位總數(shù)的8%。
第八條 對既有建筑的改建和擴建,其改、擴建部分應按本標準規(guī)定設置各類停車泊位。原建筑物停車泊位不滿足本標準,同時新增建筑面積大于2000平方米且超過原建筑規(guī)模20%的,應同步按比例補充原建筑物的差額停車泊位數(shù)。
具體補充標準如下:新增建筑面積為2000-3000平方米時,補充配建原不足差額數(shù)的10%;新增建筑面積為3000-4000平方米時,補充配建原不足差額數(shù)的20%;新增建筑面積為4000-5000平方米時,補充配建原不足差額數(shù)的30%;新增建筑面積為5000-6000平方米時,補充配建原不足差額數(shù)的40%;建筑面積大于6000平方米時,補充配建原不足差額數(shù)的50%。
第九條 在歷史文化保護街區(qū)、歷史文化風貌區(qū)及特殊用地內的建設項目,其配建停車泊位可依據經批準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執(zhí)行。
第十條 配建停車場中,地下停車場、地上停車樓(庫)、結建式停車庫的泊位應不小于總泊位的70%;工業(yè)和物流倉儲類、體育類、交通樞紐類、游覽場所類項目,在不減少總配建泊位數(shù)量的前提下,不限制結建比例。
第十一條 住宅類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應設置臨時停車泊位,占總配建停車泊位的比例應不低于3%,且不宜設置為子母車位或微型車位;宜結合小區(qū)出入口預留設置。
第十二條 影劇院、會展中心、體育場館、交通樞紐等人流、車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設項目,不宜設置機械式停車位;住宅類項目需設置機械停車設備的,機械停車泊位不得超過停車泊位總數(shù)的50%。
第十三條 公共建筑所在地塊內有50%以上的用地面積,在已建成或正式立項批準的城市軌道車站出口500米半徑范圍內,位于核心區(qū)、一類區(qū)的建設項目,辦公類可減少15%的配建停車泊位,商業(yè)類可減少10%的停車泊位;位于一類區(qū)界線(不含)以外的建設項目,辦公類可減少10%的配建停車泊位,商業(yè)類可減少5%的配建停車泊位。
第十四條 為促進停車場的共享和高效利用,城市綜合體等多種性質混合的建設項目(不含以住宅為主、配建商業(yè)的商住混合類項目),在共享使用停車場出入口和停車泊位,且不劃分區(qū)域封閉管理的條件下,可小于各單種性質配建停車泊位規(guī)??偤停粦陀诳傄?guī)模的85%。
第十五條 機動車新能源車位的設置要求應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三類區(qū)之外的城鎮(zhèn)建設項目,參照一類區(qū)標準配建停車泊位。哈爾濱市域范圍內九縣(市)可自行劃分停車分區(qū),參考本標準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根據功能需求提出申請,經審查若具備條件,可突破上限配建停車泊位。超配建部分的停車泊位,機械車位占比不做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 本標準適用于尚未核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 本標準由哈爾濱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進行相關解釋工作。
第二十條 本標準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2017年11月10日原哈爾濱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制定的《哈爾濱市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標準暫行規(guī)定》及哈爾濱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制定的《關于落實〈關于促進哈爾濱市房地產業(yè)良性循環(huán)和健康發(fā)展的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中第五條內容同時廢止。
附表 哈爾濱各類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標準
附表1-1 住宅類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標準
序號 | 建設 項目 類型 | 分類 | 計量單 位 | 配建標準 |
核心區(qū) | 一類區(qū) | 二類區(qū) | 三類區(qū) |
1 | 住宅 類 | 低密度住宅及建筑面積>200m2 | 泊位/ 戶 | 1.2~1.5 | 1.5~1.8 |
普通 商品房 | 144 m2<建筑面積≤200 m2 | 泊位/ 戶 | 1.0~1.2 | 1.2~1.4 |
90 m2<建筑面積≤144 m2 | 泊位/ 戶 | 0.8~1.0 | 1.0~1.2 |
60m2<建筑面積≤90 m2 | 泊位/ 戶 | 0.6~0.7 | 0.7~0.8 |
建筑面積≤60m2 | 泊位/ 戶 | 0.4~0.5 | 0.5~0.6 |
棚戶區(qū)改造 | 泊位/ 戶 | 0.4~0.5 | 0.5~0.6 |
公租房 | 泊位/ 戶 | 0.3~0.4 | 0.4~0.5 |
公寓 | 泊位/ 100 m2 | 0.5~0.6 | 0.7~0.8 |
注:本表中低密度住宅指限高18米以內,容積率在1.5以下的住宅。包括但不限于獨棟、雙拼、聯(lián)排、疊拼等多層住宅及其派生產品。建設項目中若含有“低密度住宅”,則配建停車泊位數(shù)量須單獨計算。
附表1-2 商業(yè)類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標準
序 號 | 建設 項目 類型 | 分類 | 計量單位 | 配建標準 |
核心區(qū) | 一類區(qū) | 二類區(qū) | 三類區(qū) | 不分區(qū) |
機動車 | 裝卸 |
2 | 商業(yè) 類 | 綜合商場、 購物中心 | 泊位/100m2 建筑面積 | 0.6~0.8 | 0.8~1.0 | 1.0~1.1 | 1.1~1.2 | 0.02 |
獨立超市、 倉儲式超市 | 泊位/100m2 建筑面積 | 0.7~0.9 | 0.9~1.1 | 1.1~1.2 | 1.2~1.4 | 0.03 |
批發(fā)市場、綜合市、農貿市場 | 泊位/100m2 建筑面積 | 0.7~0.8 | 0.8~1.0 | 1.0~1.3 | 1.3~1.5 | 0.05 |
普通零售、配套商業(yè)設施 | 泊位/100m2 建筑面積 | 0.25~0.3 | 0.3~0.4 | 0.02 |
注:裝卸泊位指大型車單車停放面積考慮,不進行當量換算。
附表1-3 辦公類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標準
序 號 | 建筑 類型 | 分類 | 計量單位 | 配建標準 |
核心區(qū) | 一類區(qū) | 二類區(qū) | 三類區(qū) |
3 | 辦公 類 | 行政辦公 | 泊位/100m2 建筑面 積 | 0.6~0.8 | 0.8~1.0 | 1.0~1.2 | 1.2~1.4 |
商務辦公 | 泊位/100m2 建筑面 積 | 0.5~0.7 | 0.7~0.9 | 0.9~1.1 |
科研與企事業(yè)辦 公樓、其他辦公 | 泊位/100m2 建筑面 積 | 0.4~0.6 | 0.6~0.8 | 0.8~1.0 |
物管、社區(qū)用房 及建設項目配建 辦公用房 | 泊位/100m2 建筑面 積 | 0.2 | 0.3 | 0.4 |
附表1-4 醫(yī)院類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標準
序 號 | 建筑類 型 | 分類 | 計量單位 | 配建標準 |
核心 區(qū) | 一類 區(qū) | 二類 區(qū) | 三類 區(qū) |
4 | 醫(yī)院類 | 綜合醫(yī) 院 | 三級醫(yī)院 | 泊位/100m2 建筑面 積 | 0.8~1. 2 | 1.2~1. 4 | 1.4~1. 6 | 1.6~1. 8 |
二級及以下醫(yī) 院 | 泊位/100m2 建筑面 積 | 0.5~0. 7 | 0.7~0. 9 | 0.9~1. 1 | 1.1~1. 3 |
獨立門診、??漆t(yī)院 | 泊位/100m2 建筑面 積 | 0.6~0. 8 | 0.8~1. 0 | 1.0~1. 1 | 1.1~1. 2 |
社區(qū)醫(yī)療服務中心 | 泊位/100m2 建筑面 積 | 0.2~0. 3 | 0.3~0. 5 | 0.5~0. 7 | 0.7~0. 9 |
療養(yǎng)院 | 泊位/100m2 建筑面 積 | ≥0.3 | ≥0.4 | ≥0.5 | ≥0.6 |
敬老院、福利院 | 泊位/100m2 建筑面 積 | ≥0.3 | ≥0.4 | ≥0.4 | ≥0.5 |
注:綜合醫(yī)院、??漆t(yī)院等建設項目應設置不少于5個臨時性地面落客停車泊位。
附表1-5 文化類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標準
序 號 | 建筑類型 | 分類 | 計量單位 | 配建標準 |
核心 區(qū) | 一類 區(qū) | 二類 區(qū) | 三類 區(qū) | 不分區(qū) |
機動車 | 裝卸 | 旅游 巴士 |
5 | 文化類 | 博物館、圖書館、科技館、 紀念館、宗教建筑 | 泊位/100m2 建筑面積 | 0.3~0. 4 | 0.4~0. 6 | 0.6~0 .8 | 0.8~1 .0 | 0.02 | 0.03 |
展覽館 | 泊位/100m2 建筑面積 | 0.4~0. 6 | 0.4~0. 6 | 0.6~0 .8 | 0.8~1 .0 | 0.02 | 0.03 |
一類影劇院 | 泊位/百座 | 3~4 | 4~5 | 5~6 | 6~7 | —— | 0.2 |
二類影劇院 | 泊位/百座 | 1.5~2 | 2~3 | 3~4 | 4~5 | —— | 0.1 |
會議中心 | 泊位/100m2 建筑面積 | 0.3~0. 4 | 0.4~0. 6 | 0.6~0 .8 | 0.8~1 .0 | 0.02 | 0.02 |
青少年宮 | 泊位/100m2 建筑面積 | 0.4~0. 5 | 0.5~0. 7 | 0.7~0 .9 | 0.9~1 .1 | 0.02 | 0.02 |
注:一類影劇院指觀眾容量大于1600個,二類影劇院指觀眾容量小于1600個。
附表1-6 賓館旅館類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標準
序號 | 建筑類型 | 分類 | 計量單位 | 配建標準 |
核心區(qū) | 一類區(qū) | 二類區(qū) | 三類區(qū) |
6 | 賓館旅館類 | 高級旅館 | 泊位/客房 | 0.3~0.4 | 0.4~0.5 | 0.5~0.6 | 0.5~0.6 |
普通旅館 | 泊位/客房 | 0.2~0.3 | 0.2~0.3 | 0.3~0.4 | 0.3~0.4 |
注:普通旅館指三星(含三星)以下賓館和旅館;高級旅館指四星級(含四星)以上賓館。
附表1-7 餐飲娛樂類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標準
序 號 | 建筑類型 | 分類 | 計量單位 | 配建標準 |
核心區(qū) | 一類區(qū) | 二類區(qū) | 三類區(qū) |
7 | 餐飲、娛樂康體 類 | 大型餐飲、娛 樂康體 | 泊位/100m2 建筑 面積 | 1.2~1.5 | 1.5~2.0 | 2.0~2.5 | 2.5~3.0 |
一般餐飲、娛 樂康體 | 泊位/100m2 建筑 面積 | 1.0~1.2 | 1.2~1.5 | 1.5~1.8 | 1.8~2.0 |
注:大型餐飲、娛樂康體指餐飲項目建筑面積>4000m2,娛樂康體項目建筑面積>3000m2;
一般餐飲、娛樂康體指餐飲項目建筑面積≤4000m2,娛樂康體項目建筑面積≤3000m2。
附表1-8 體育類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標準
序號 | 建筑類型 | 分類 | 計量單位 | 配建標準 |
核心區(qū) | 一類區(qū) | 二類區(qū) | 三類區(qū) |
8 | 體育類 | 一類體育場館 | 泊位/100 座位 | 2~3 | 2~3 | ≥3 | ≥4 |
二類體育場館 | 泊位/100 座位 | 1~2 | 1~2 | ≥2 | ≥3 |
注:一類(體育場≥1.5萬座,體育館≥0.4萬座);二類(體育場<1.5萬座,體育館<0.4萬座)
附表1-9 學校類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標準
序 號 | 建筑類 型 | 分類 | 計量單位 | 配建標準 |
核心區(qū) | 一類區(qū) | 二類區(qū) | 三類區(qū) |
9 | 學校類 | 教工停車泊位 | 中小學、幼 兒園 | 車位/100 教工 | 10~12 | 12~15 | 15~20 | ≥20 |
大專院校 | 10~15 | 15~20 | 20~25 | ≥25 |
學生接送臨時 停車泊位 | 中學 | 車位/100 學生 | ≤2 | ≥3 | ≥4 | ≥5 |
小學 | ≤4 | ≥6 | ≥8 | ≥10 |
幼兒園 | ≤3 | ≥4 | ≥6 | ≥8 |
附表1-10 工業(yè)和物流倉儲類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標準
序 號 | 建筑類型 | 分 類 | 計量單位 | 配建標準 |
核心區(qū) | 一類區(qū) | 二類區(qū) | 三類區(qū) | 不分區(qū) |
機動車 | 裝卸 |
10 | 工業(yè)和物流倉儲 類 | 廠 房 | 泊位/100m2 建筑面積 | —— | —— | 0.1~0.3 | 0.1~0.3 | —— |
倉 庫 | 泊位/100m2 建筑面積 | —— | —— | —— | —— | 0.2~0.4 |
附表1-11 交通樞紐類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標準
序 號 | 建筑類型 | 分類 | 計量單位 | 配建標準 |
核心 區(qū) | 一類 區(qū) | 二類 區(qū) | 三類 區(qū) |
11 | 交通樞紐 類 | 火車站 | 泊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 1.5~2.0 |
機場 | 泊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 —— | —— | —— | 2~3 |
客運站、碼頭 | 泊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 0.3-0.5 | 0.5-0.8 |
公交樞紐 | 泊位/百位高峰小時乘客 | ≥0.5 |
軌道交通樞紐 站 | 泊位/百位遠期高峰小時旅 客 | —— | —— | —— | 0.3 |
注:軌道交通樞紐站指2條及2條以上軌道交通通過,同時有公共交通、長途客運等其他方式綜合的車站。
附表1-12 游覽場所類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標準
序號 | 建筑類型 | 分類 | 計量單位 | 配建標準 |
核心區(qū) | 一類區(qū) | 二類區(qū) | 三類區(qū) |
12 | 游覽場所類 | 風景公園、綠地 | 泊位/公頃用地面積 | 0.8~1 | 1~2 | 2~4 | 4~6 |
主題公園 | 泊位/公頃用地面積 | 4~8 | 8~10 | 10~12 | ≥12 |
其他游覽場所 | 泊位/公頃用地面積 | 0.8~1 | 1~2 | 2~4 | 4~6 |
注:未在表中提及的建筑類別應按其用地內各建設項目的主體功能對照參考表中的建筑項目類別對應的配建指標執(zhí)行,不單獨針對用地類別做建設項目配建停車泊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