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規(guī)范,《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上傳時間:2025-12-10 實施時間: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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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1 總 則
2 術語、符號
2.1 術語
2.2 符號
3 廠房和倉庫
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3.2 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3.3 廠房和倉庫的層數(shù)、面積和平面布置
3.4 廠房的防火間距
3.5 倉庫的防火間距
3.6 廠房和倉庫的防爆
3.7 廠房的安全疏散
3.8 倉庫的安全疏散
4 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qū))和可燃材料堆場
4.1 一般規(guī)定
4.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qū))的防火間距
4.3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qū))的防火間距
4.4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qū))的防火間距
4.5 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
5 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5.2 總平面布局
5.3 防火分區(qū)和層數(shù)
5.4 平面布置
5.5 安全疏散和避難
6 建筑構造
6.1 防火墻
6.2 建筑構件和管道井
6.3 屋頂、悶頂和建筑縫隙
6.4 疏散樓梯間和疏散樓梯等
6.5 防火門、窗和防火卷簾
6.6 天橋、棧橋和管溝
6.7 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
7 滅火救援設施
7.1 消防車道
7.2 救援場地和入口
7.3 消防電梯
7.4 直升機停機坪
8 消防設施的設置
8.1 一般規(guī)定
8.2 室內消火栓系統(tǒng)
8.3 自動滅火系統(tǒng)
8.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8.5 防煙和排煙設施
9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jié)
9.1 一般規(guī)定
9.2 供 暖
9.3 通風和空氣調節(jié)
10 電氣
10.1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10.2 電力線路及電器裝置
10.3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11 木結構建筑
12 城市交通隧道
12.1 一般規(guī)定
12.2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12.3 通風和排煙系統(tǒng)
12.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12.5 供電及其他
附錄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層數(shù)的計算方法
附錄B 防火間距的計算方法
附錄C 隧道內承重結構體的耐火極限試驗升溫曲線和相應的判定標準
本規(guī)范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附錄 各類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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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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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木結構建筑

11.0.1 木結構建筑的防火設計應符合本章的規(guī)定,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表11.0.1 的規(guī)定。

表11.0.1 木結構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構件名稱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防火墻不燃性  3.00
承重墻,住宅建筑單元之間的墻和分戶墻,樓梯間的墻難燃性  1.00
電梯井的墻不燃性  1.00
非承重外墻,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難燃性  0.75
房間隔墻難燃性  0.50
承重柱可燃性  1.00
可燃性  1.00
樓板難燃性  0.75
屋頂承重構件可燃性  0.50
疏散樓梯難燃性  0.50
吊頂難燃性  0.15

注:1 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外,當同一座木結構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頂時,較低部分的屋頂承重構件和屋面不應采用可燃性構件,采用難燃性屋頂承重構件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2 輕型木結構建筑的屋頂,除防水層、保溫層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應視為屋頂承重構件,且不應采用可燃性構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

    3 當建筑的層數(shù)不超過2 層、防火墻間的建筑面積小于600m2 且防火墻間的建筑長度小于60m 時,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本規(guī)范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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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建筑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 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辦公建筑和丁、戊類廠房(庫房)的房間隔墻和非承重外墻可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墻不得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

    2 墻體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 級;

    3 木骨架組合墻體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表11.0.2 的規(guī)定,其他要求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木骨架組合墻體技術規(guī)范》GB/T 50361 的規(guī)定。

表11.0.2 木骨架組合墻體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構件名稱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或類型
一級二級三級木結構建筑四級
非承重外墻不允許難燃性 1.25難燃性 0.75難燃性 0.75無要求
房間隔墻難燃性 1.00難燃性 0.75難燃性 0.50難燃性 0.50難燃性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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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甲、乙、丙類廠房(庫房)不應采用木結構建筑或木結構組合建筑。丁、戊類廠房(庫房)和民用建筑,當采用木結構建筑或木結構組合建筑,其允許層數(shù)和允許建筑高度應符合表11.0.3-1 的規(guī)定,木結構建筑中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和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11.0.3-2 的規(guī)定。    

表11.0.3-1 木結構建筑或木結構組合建筑的允許層數(shù)和允許建筑高度    

   

木結構建筑
的形式
普通木
結構建筑
輕型木
結構建筑
膠合木
結構建筑
木結構
組合建筑
允許層數(shù)(層)23137
允許建筑高度(m)1010不限1524

表11.0.3-2 木結構建筑中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和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層數(shù)(層)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m)防火墻間的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11001800
280900
360600

注:1 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時,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和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guī)定增加1.0 倍,對于丁、戊類地上廠房,防火墻間的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    

    2 體育場館等高大空間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    (自2023年6月1日起廢止該條,??點擊查看:新規(guī)《建筑防火通用規(guī)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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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老年人照料設施,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活動場所設置在木結構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庫房)應采用單層木結構建筑。    (自2023年6月1日起廢止該條,??點擊查看:新規(guī)《建筑防火通用規(guī)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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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除住宅建筑外,建筑內發(fā)電機間、配電間、鍋爐間的設置及其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5.4.12 條~第5.4.15 條和第6.2.3 條~第6.2.6 條的規(guī)定。

11.0.6 設置在木結構住宅建筑內的機動車庫、發(fā)電機間、配電間、鍋爐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1.00h 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不宜開設與室內相通的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可開設一樘不直通臥室的單扇乙級防火門。機動車庫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6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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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民用木結構建筑的安全疏散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房間疏散門的設置,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5.5 節(jié)的規(guī)定。當木結構建筑的每層建筑面積小于200m2 且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shù)之和不超過25 人時,可設置1 部疏散樓梯;

    2 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11.0.7-1的規(guī)定;    

表11.0.7-1 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名稱位于兩個安全出口
之間的疏散門
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
盡端的疏散門
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1510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156
醫(yī)院和療養(yǎng)院建筑、教學建筑2512
其他民用建筑3015

    3 房間內任一點至該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11.0.7-1 中有關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 建筑內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的凈寬度,應根據(jù)疏散人數(shù)按每100 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11.0.7-2 的規(guī)定計算確定;    

表11.0.7-2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    

   

層數(shù)地上 1~2層地上3層
每100人的疏散凈寬度(m/百人)0.751.00

(自2023年6月1日起廢止該條2、3、4,??點擊查看:新規(guī)《建筑防火通用規(guī)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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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丁、戊類木結構廠房內任意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分別不應大于50m 和60m,其他安全疏散要求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3.7 節(jié)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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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管道、電氣線路敷設在墻體內或穿過樓板、墻體時,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與墻體、樓板之間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實。    

    住宅建筑內廚房的明火或高溫部位及排油煙管道等,應采用防火隔熱措施。(自2023年6月1日起廢止該條,??點擊查看:新規(guī)《建筑防火通用規(guī)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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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 民用木結構建筑之間及其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11.0.10的規(guī)定。    

    民用木結構建筑與廠房(倉庫)等建筑的防火間距、木結構廠房(倉庫)之間及其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3、4 章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規(guī)定。    

表11.0.10 民用木結構建筑之間及其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m)    

   

建筑耐火等級或類別一、二級三級木結構建筑四級
木結構建筑891011

注:1 兩座木結構建筑之間或木結構建筑與其他民用建筑之間,外墻均無任何門、窗、洞口時,防火間距可為4m;外墻上的門、窗、洞口不正對且開口面積之和不大于外墻面積的10%時,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guī)定減少25%。    

    2 當相鄰建筑外墻有一面為防火墻,或建筑物之間設置防火墻且墻體截斷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難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 時,防火間距不限。    (自2023年6月1日起廢止該條,??點擊查看:新規(guī)《建筑防火通用規(guī)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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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 木結構墻體、樓板及封閉吊頂或屋頂下的密閉空間內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水平分隔長度或寬度均不應大于20m,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m2,墻體的豎向分隔高度不應大于3m。

    輕型木結構建筑的每層樓梯梁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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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 木結構建筑與鋼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砌體結構等其他結構類型組合建造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豎向組合建造時,木結構部分的層數(shù)不應超過3 層并應設置在建筑的上部,木結構部分與其他結構部分宜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性樓板分隔。

    水平組合建造時,木結構部分與其他結構部分宜采用防火墻分隔;

    2 當木結構部分與其他結構部分之間按上款規(guī)定進行了防火分隔時,木結構部分和其他部分的防火設計,可分別執(zhí)行本規(guī)范對木結構建筑和其他結構建筑的規(guī)定;其他情況,建筑的防火設計應執(zhí)行本規(guī)范有關木結構建筑的規(guī)定;

    3 室內消防給水應根據(jù)建筑的總高度、體積或層數(shù)和用途按本規(guī)范第8 章和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確定,室外消防給水應按本規(guī)范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規(guī)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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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3 總建筑面積大于1500m2 的木結構公共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木結構住宅建筑內應設置火災探測與報警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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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4 木結構建筑的其他防火設計應執(zhí)行本規(guī)范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規(guī)定,防火構造要求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木結構設計規(guī)范》GB 50005 等標準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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