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設計標準》GB/T50011-2010(2024年版)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上傳時間:2024-10-08 實施時間: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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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 語
2.2 主要符號
3 基本規(guī)定
3.1 建筑抗震設防分類和設防標準
3.2 地震影響
3.3 場地和地基
3.4 建筑形體及其構件布置的規(guī)則性
3.5 結構體系
3.6 結構分析
3.7 非結構構件
3.8 隔震與消能減震設計
3.9 結構材料與施工
3.10 建筑抗震性能化設計
3.11 建筑物地震反應觀測系統(tǒng)
4 場地、地基和基礎
4.1 場 地
4.2 天然地基和基礎
4.3 液化土和軟土地基
4.4 樁 基
5 地震作用和結構抗震驗算
5.1 一般規(guī)定
5.2 水平地震作用計算
5.3 豎向地震作用計算
5.4 截面抗震驗算
5.5 抗震變形驗算
6 多層和高層鋼筋混凝土房屋
6.1 一般規(guī)定
6.2 計算要點
6. 3 框架的基本抗震構造措施
6.4 抗震墻結構的基本抗震構造措施
6.5 框架-抗震墻結構的基本抗震構造措施
6.6 板柱-抗震墻結構抗震設計要求
6.7 筒體結構抗震設計要求
7 多層砌體房屋和底部框架砌體房屋
7.1 一般規(guī)定
7.2 計算要點
7.3 多層磚砌體房屋抗震構造措施
7.4 多層砌塊房屋抗震構造措施
7.5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抗震構造措施
8 多層和高層鋼結構房屋
8.1 一般規(guī)定
8.2 計算要點
8.3 鋼框架結構的抗震構造措施
8.4 鋼框架-中心支撐結構的抗震構造措施
8.5 鋼框架-偏心支撐結構的抗震構造措施
9 單層工業(yè)廠房
9.1 單層鋼筋混凝土柱廠房
9.2 單層鋼結構廠房
9.3 單層磚柱廠房
10 空曠房屋和大跨屋蓋建筑
10.1 單層空曠房屋
10.2 大跨屋蓋建筑
11 土、木、石結構房屋
11.1 一般規(guī)定
11.2 生土房屋
11.3 木結構房屋
11.4 石結構房屋
12 隔震和消能減震設計
12.1 一般規(guī)定
12.2 房屋隔震設計要點
12.3 房屋消能減震設計要點
13 非結構構件
13.1 一般規(guī)定
13.2 基本計算要求
13.3 建筑非結構構件的基本抗震措施
13.4 建筑附屬機電設備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14 地下建筑
14.1 一般規(guī)定
14.2 計算要點
14.3 抗震構造措施和抗液化措施
附錄A 我國主要城鎮(zhèn)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設計地震分組
附錄B 高強混凝土結構抗震設計要求
附錄C 預應力混凝土結構抗震設計要求
附錄D 框架梁柱節(jié)點核芯區(qū)截面抗震驗算
D.1 一般框架梁柱節(jié)點
D.2 扁梁框架的梁柱節(jié)點
D.3 圓柱框架的梁柱節(jié)點
附錄E 轉換層結構的抗震設計要求
E.1 矩形平面抗震墻結構框支層樓板設計要求
E.2 筒體結構轉換層抗震設計要求
附錄F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抗震墻房屋抗震設計要求
F.1 一般規(guī)定
F.2 計算要點
F.3 抗震構造措施
附錄G 鋼支撐-混凝土框架和鋼框架-鋼筋混凝土核心筒結構房屋抗震設計要求
G.1 鋼支撐-鋼筋混凝土框架
G.2 鋼框架-鋼筋混凝土核心筒結構
附錄H 多層工業(yè)廠房抗震設計要求
H.1 鋼筋混凝土框排架結構廠房
H.2 多層鋼結構廠房
附錄J 單層廠房橫向平面排架地震作用效應調整
J.1 基本自振周期的調整
J.2 排架柱地震剪力和彎矩的調整系數(shù)
附錄K 單層廠房縱向抗震驗算
K.1 單層鋼筋混凝土柱廠房縱向抗震計算的修正剛度法
K.2 單層鋼筋混凝土柱廠房柱間支撐地震作用效應及驗算
K.3 單層鋼筋混凝土柱廠房柱間支撐端節(jié)點預埋件的截面抗震驗算
K.4 單層磚柱廠房縱向抗震計算的修正剛度法
附錄L 隔震設計簡化計算和砌體結構隔震措施
L.1 隔震設計的簡化計算
L.2 砌體結構的隔震措施
附錄M 實現(xiàn)抗震性能設計目標的參考方法
M.1 結構構件抗震性能設計方法
M.2 建筑構件和建筑附屬設備支座抗震性能設計方法
M.3 建筑構件和建筑附屬設備抗震計算的樓面譜方法
本規(guī)范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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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液化土和軟土地基

4.3.1 飽和砂土和飽和粉土(不含黃土)的液化判別和地基處理,6度時,一般情況下可不進行判別和處理,但對液化沉陷敏感的乙類建筑可按7度的要求進行判別和處理,7~9度時,乙類建筑可按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進行判別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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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地面下存在飽和砂土和飽和粉土時,除6度外,應進行液化判別;存在液化土層的地基,應根據(jù)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地基的液化等級,結合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

    注:本條飽和土液化判別要求不含黃土、粉質黏土。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該條,詳見新規(guī)《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guī)范》GB 550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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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飽和的砂土或粉土(不含黃土),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初步判別為不液化或可不考慮液化影響:

    1 地質年代為第四紀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時,7、8度時可判為不液化。

    2 粉土的黏粒(粒徑小于0.005mm的顆粒)含量百分率,7度、8度和9度分別不小于10、13和16時,可判為不液化土。

    注:用于液化判別的黏粒含量系采用六偏磷酸鈉作分散劑測定,采用其他方法時應按有關規(guī)定換算。

    3 淺埋天然地基的建筑,當上覆非液化土層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不考慮液化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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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當飽和砂土、粉土的初步判別認為需進一步進行液化判別時,應采用標準貫入試驗判別法判別地面下20m范圍內土的液化;但對本規(guī)范第4.2.1條規(guī)定可不進行天然地基及基礎的抗震承載力驗算的各類建筑,可只判別地面下15m范圍內土的液化。當飽和土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未經桿長修正)小于或等于液化判別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臨界值時,應判為液化土。當有成熟經驗時,尚可采用其他判別方法。

    在地面下20m深度范圍內,液化判別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臨界值可按下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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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對存在液化砂土層、粉土層的地基,應探明各液化土層的深度和厚度,按下式計算每個鉆孔的液化指數(shù),并按表4.3.5綜合劃分地基的液化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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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當液化砂土層、粉土層較平坦且均勻時,宜按表4.3.6選用地基抗液化措施;尚可計入上部結構重力荷載對液化危害的影響,根據(jù)液化震陷量的估計適當調整抗液化措施。

    不宜將未經處理的的液化土層作為天然地基持力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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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樁基時,樁端伸入液化深度以下穩(wěn)定土層中的長度(不包括樁尖部分),應按計算確定,且對碎石土,礫、粗、中砂,堅硬黏性土和密實粉土尚不應小于0.8m,對其他非巖石土尚不宜小于1.5m。

    2 采用深基礎時,基礎底面應埋入液化深度以下的穩(wěn)定土層中,其深度不應小于0.5m。

    3 采用加密法(如振沖、振動加密、擠密碎石樁、強夯等)加固時,應處理至液化深度下界;振沖或擠密碎石樁加固后,樁間土的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不宜小于本規(guī)范第4.3.4條規(guī)定的液化判別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臨界值。

    4 用非液化土替換全部液化土層,或增加上覆非液化土層的厚度。

    5 采用加密法或換土法處理時,在基礎邊緣以外的處理寬度,應超過基礎底面下處理深度的1/2且不小于基礎寬度的1/5。

4.3.8 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處理深度應使處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數(shù)減少,其值不宜大于5;大面積筏基、箱基的中心區(qū)域,處理后的液化指數(shù)可比上述規(guī)定降低1;對獨立基礎和條形基礎,尚不應小于基礎底面下液化土特征深度和基礎寬度的較大值。

    注:中心區(qū)域指位于基礎外邊界以內沿長寬方向距外邊界大于相應方向1/4長度的區(qū)域。

    2 采用振沖或擠密碎石樁加固后,樁間土的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不宜小于按本規(guī)范第4.3.4條規(guī)定的液化判別標準貫入錘擊數(shù)臨界值。

    3 基礎邊緣以外的處理寬度,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4.3.7條5款的要求。

    4 采取減小液化震陷的其他方法,如增厚上覆非液化土層的厚度和改善周邊的排水條件等。

4.3.9 減輕液化影響的基礎和上部結構處理,可綜合采用下列各項措施:

    1 選擇合適的基礎埋置深度。

    2 調整基礎底面積,減少基礎偏心。

    3 加強基礎的整體性和剛度,如采用箱基、筏基或鋼筋混凝土交叉條形基礎,加設基礎圈梁等。

    4 減輕荷載,增強上部結構的整體剛度和均勻對稱性,合理設置沉降縫,避免采用對不均勻沉降敏感的結構形式等。

    5 管道穿過建筑處應預留足夠尺寸或采用柔性接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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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 在故河道以及臨近河岸、海岸和邊坡等有液化側向擴展或流滑可能的地段內不宜修建永久性建筑,否則應進行抗滑動驗算、采取防土體滑動措施或結構抗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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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 地基中軟弱黏性土層的震陷判別,可采用下列方法。飽和粉質黏土震陷的危害性和抗震陷措施應根據(jù)沉降和橫向變形大小等因素綜合研究確定,8度(0.30g)和9度時,當塑性指數(shù)小于15且符合下式規(guī)定的飽和粉質黏土可判為震陷性軟土。

4.3.12 地基主要受力層范圍內存在軟弱黏性土層和高含水量的可塑性黃土時,應結合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采用樁基、地基加固處理或本規(guī)范第4.3.9條的各項措施,也可根據(jù)軟土震陷量的估計,采取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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