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zhèn)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guī)程[附條文說明]》CJJ 60-2011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上傳時間:2022-10-14 實施時間:201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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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維護保養(yǎng)

2.3  維護保養(yǎng)

2.3.1  運行管理、操作和維護人員應按要求巡視檢查設施、設備的運行狀況并做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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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對廠內各種管線應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并做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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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設施、設備的使用與維護保養(yǎng)應按照設施、設備的操作規(guī)程和維修保養(yǎng)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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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設施、設備應保持清潔,及時處理跑、冒、滴、漏、堵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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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水處理構筑物堰口、排渣口、池壁應保持清潔完好。

2.3.6  根據(jù)不同機電設備要求,應定期添加或更換潤滑劑,更換出的潤滑劑應按規(guī)定妥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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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對構筑物、建筑物的結構及各種閘閥、護欄、爬梯、管道、井蓋、蓋板、支架、走道橋、照明設備和防雷電設施等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及防腐處理,應保持其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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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對各種設備連接件應經(jīng)常檢查和緊固,并應定期更換易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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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對各類機械設備進行檢修時,必須保證其同軸度、靜平衡或動平衡等技術要求。

2.3.10  對高(低)壓電氣設備、電纜及其設施應定期檢查和檢測,并應保證其性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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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  對電纜橋架、控制柜(箱)應定期檢查并清潔,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并應做好電纜溝雨水及地下滲水的排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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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  對各類儀器、儀表的檢查和校驗,應定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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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  各種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和大、中、小修,應按要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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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  設施、設備維修前,應做好必要的檢查,并制定維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設施、設備修復后,應及時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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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5  構筑物、建筑物及自控系統(tǒng)等避雷、防爆裝置的測試、維修方法及其周期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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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6  操作人員發(fā)現(xiàn)運行異常時,應做好相應處理并及時上報,同時做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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